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单位、部门党组(党委):
《眉山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印发后,县委宣传部认真研究,组织草拟了《丹棱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11月16日12:00前通过党政网书面反馈至县委宣传部(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程欢悦,联系电话:37209910
附件:丹棱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丹棱县委宣传部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丹棱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文化名县战略,建设中国大雅文化之乡,努力创作,推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中华审美追求,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性、艺术性、观念性有机统一的文艺精品力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着力提高文艺创作的组织化程度,优先扶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丹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作接地气、受欢迎的优秀文艺作品;优先扶持争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苏东坡文艺奖等国家和省级、市级文艺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和特别重大文艺展演活动。
第三条遵循文艺创作规律,既集中资金扶优扶强,又注重培育本地文艺家提升创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五条县内单位或个人创作、投资制作的文艺类图书(本版书)、影视、戏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范围包括项目的创作过程、采风活动、宣传推广活动、展演展播等。
第六条县内单位或个人在成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书法、美术、摄影展演交流活动。
第七条县外单位或个人围绕丹棱题材和丹棱元素创作、投资制作的对宣传丹棱有重大影响的文艺精品,重点扶持争创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苏东坡文艺奖等国家和省级、市级重要文艺奖项的原创作品。
第三章扶持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项目按类别给予扶持,特别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和比例。
(一)文艺类图书、音乐、舞蹈、曲艺等类别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给予1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影视、戏剧、广播剧等类别项目和书法、美术、摄影展演交流活动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给予5万—3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九条扶持方式依项目而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项目结项时一次性扶持,二是在项目前期和结项分两次扶持。项目前期扶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扶持金额的40%。采取前期扶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能力、有类似项目的成功作品、有项目创作的详细计划。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工作由丹棱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主任,县委宣传部联系文化工作的副部长、县文广新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审计局、县文联为成员单位。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由分管文艺工作的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每年3月,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文广新局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文艺创作规律,制定《丹棱县年度重点文艺创作目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印发,作为年底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每年10月,由县委宣传部公布当年《丹棱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评审条件》,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公布的评审条件进行申报。引导《丹棱县年度重点文艺创作目录》中的项目积极申报,同时鼓励《丹棱县年度重点文艺创作目录》外的优秀、重大创作项目进行申报。
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同一作品不重复申报,同一作者的作品不超过两件。作品可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每年11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扶持对象,提出扶持标准,由县委宣传部商县财政局按程序报县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扶持的项目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认定公示结果,将扶持项目和标准交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应在县级专项资金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对宣传丹棱已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项目,当年未申报的可次年补报。
第六章扶持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扶持项目主题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延期、核减或终止拨付,并取消此后两年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
(三)中期评估和结项评审不合格的。
(四)没有按期完成项目的。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扶持项目不能按约定实施或结项的项目主体,应及时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视实际情况提出延期、核减或终止拨付建议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扶持资金在丹棱县县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丹棱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管理办法(试行)》(丹府办发〔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