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您好!县党务政务服务热线商丹棱镇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丹棱镇征地拆迁工作是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是否应该征收土地是由县委、县政府结合丹棱县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直接与丹棱镇征地拆迁工作组以及龙鸪村委会联系。
此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