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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有关单位

县陶瓷建材产业园区

2014-12-0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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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县委、县政府授予管委会的管理职权,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的各项政策,全面领导园区工作。

(二)研究制定园区内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城市(乡)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园区中长期经济计划、产业发展导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园区内政府性投资工程报批和招投标工作,组织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管理园区的土地、林业等有关资源。

(七)负责园区内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八)综合协调园区项目用地的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员安置工作。

(九)负责协调园区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园区内的环境综合治理,改善投资环境。

(十一)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和入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招商项目前期综合审核首先由园区管委会把关。

(十二)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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