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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丹棱县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17-05-22 10:40  
 索 引 号 2017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5-22
 文  号 丹棱府通〔2017〕10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完善丹棱县城市路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丹棱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启动城墙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拟订了《丹棱县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为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历天,从2017年5月19日12:00起至2017年6月18日12:00止。在此期间,您如对《丹棱县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异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您的意见或建议,书面反馈至丹棱县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和征收补偿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原丹棱县供排水公司)。联系人:付刚,联系电话:13708167755。

特此通告

附件:丹棱县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附件

丹棱县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丹棱县城市总体规划》,为加快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丹棱县城市路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加快丹棱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县政府决定启动丹棱县城墙路片区(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棱县实际情况,特拟订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西门桥至西顺街以东,国道G351以南,中车丹齿公司至外北街以西,政府大院、县街公寓、城隍街至西门桥以北,含城西社区,白塔社区1组,板桥村3组、4组的居民住宅,原丹齿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行、县法院、县粮食局、县水务局等部分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宿。总用地面积约253亩,总建筑面积约:38000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丹棱县城墙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丹棱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

三、征收方式

采取党政组织、居民自治、模拟拆迁、公开透明的方式征收。

(一)党政组织、居民自治。征收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组织领导,加强对社区征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居民自治作用,成立拆迁工作组,配合征收部门从宣传动员、入户测绘、价值评估、签订协议、上报资料准备、组织整体倒房等。

(二)模拟征收、公开透明。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协议达到90%,才能转为正式协议,所有拆迁户才能享受整体签约奖,整体倒房后才能享受整体倒房奖。整个房屋征收过程公开透明,做到三个公开:一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公开;二是房屋测绘面积公开;三是征收补偿计算结果公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被拆棚改房产权人没有相应成套型住房的,产权人原则上在我县城区购买成套型商品房,按签订协议约定领取征收补偿款。政府可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可用于安置的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实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棚户区改造的居民也可自行到平台外开发业主购买。

(二)对不需购买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拥有相应成套型住房,并能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按签订协议约定领取征收补偿款和货币化安置款。

六、货币补偿原则

(一)保障被征收人在同等地段或同等区域能购买同等面积的房屋。

(二)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简易房、简易棚及绿化等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不计入征收房屋面积。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土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装饰装修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支付,按征收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底层为标准,搬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2.营业门市:底层门市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算;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25元/㎡计算。

3.从事生产企业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确定搬迁补偿费用。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设施补偿。包括供水、供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户头补偿费用,按物价部门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补偿。特殊用电、用气的,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凭据进行补偿。

(五)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补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住户,房屋面积不足50㎡的,由政府按产权户补足50m2,不足部分按征收其房屋的评估价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偿。

九、奖励

对于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货币化安置的补偿奖励。在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设备、附属设施补偿)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励:住宅30%;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不足200万元的20%,200万元以上部分10%;办公、工业、仓储等用房10%。

(二)按期整体签约奖励。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拆迁区内全部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户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

1.第1天至第10天内整体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450元/㎡奖励;

2.第11天至第20天内整体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350元/㎡奖励;

3.第21天至第30天内整体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200元/㎡奖励;

4.超过30天后,均不再奖励。

(三)按期整体搬迁奖励。拆迁区内全部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签订征收协议后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原件交给征收部门,并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全部搬迁完毕,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设备、附属设施补偿),再给予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住宅10%;商业用房5%;办公、工业、仓储等用房的整体搬迁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制定。被征收人应保证被征收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完好,否则按评估价赔偿。

十、购房补助

被拆棚改房产权人在我县城区购买成套型商品房,凭购房备案合同领取购房补助金,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将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新购房每平方米200元补助金,购买二手商品房的再给予新购房每平方米100元补助金。

十一、评估和测绘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荐和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作为备选,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不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随机抽取产生。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测绘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荐和征收部门推荐的测绘机构(不少于三家)作为备选,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不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随机抽取产生。

十二、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的认定、房屋用途的认定、未经依法登记建筑物的认定等,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

(二)营业门市性质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记载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及残值归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分签订协议和倒房两次支付到位。

(五)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由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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