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服务管理,规范购买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在实施审计、办理项目竣工决(结)算业务时,将自身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承接方)代为履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评定为1A级及以上等级;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及以上资质,并拥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四)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在承担相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事故;
(五)依法纳税,对指派的执业人员有至少一年连续缴纳社保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行业处分;
(二)具有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全国注册造价员(审)同等的专业技能等相应资格;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采购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公开征集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审计机关依据采购或征集结果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备选库的管理遵循“市场调控、综合考核、动态管理”原则。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对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使用社会审计服务情况及时向国家审计机关反馈信息,实现考核成果共享。
纳入备选库的社会审计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有效期原则为2年,2年期满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按入库总数的20%实行淘汰,并不接受被淘汰机构参与下一轮入库竞标。
第六条纳入备选库管理的承接方,开展审计业务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审计机关需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时应当在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接方。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性质特点、中介机构业绩和专业特长,也可按序、采取缩小范围随机抽取、指定等方式确定承接方。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需购买社会服务时,应会同国家审计机关在建立的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中抽取。
第八条承接方应当在收到委托方的协助审计通知或者委托审计通知后3日内,持确认函及相关证件与委托方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
承接方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接服务事项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委托方书面提交请求调整项目审计任务的说明。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承接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承接方参与的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和结算评审、竣工结算、跟踪审计等。
承接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承接方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承接方应当在接收审计资料后3日内,完成对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工作。资料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方,同时提交增补资料清单。承接方不得直接从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调取资料。
第十二条承接方应当在完整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5日内,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委托方,经批准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人员分工等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承接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取证,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审计取证的规范性、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应当由委托方统一组织、安排,承接方不得自行勘察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接触和交换意见,对账工作应当在委托方指定的办公场所内进行。审计中与被审对象有争议事项应当告知委托方,并按规定做好现场笔录和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五条承接方参与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严格按国家审计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受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对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进行内部复核。向委托方提交的审计结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委托方负责对承接方的服务态度、工作业绩、纪律执行和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同时向国家审计机关提交考核结果,作为保留或者清退出库的依据。承接方对委托方在审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向国家审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检举。
第十八条承接方的审计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承接方实施委托项目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其委托协议,向国家审计机关提出取消其参审资格、列入黑名单的建议,违反执业准则的向相关主管机关通报或者移送处理,性质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审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用于与审计无关的其他事项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委托审计项目任务的;
(五)承接方自行接收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初审核对的;
(六)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的;
(七)审计资料丢失,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拒绝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九)在跟踪审计中,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收费的;
(十)出具不真实审核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不履行委托(聘请)审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丹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县政府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