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眉山市委市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应急管理>>正文
应急管理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11-20 16:08  
 索 引 号 2015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11-20

丹棱府办发[201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丹棱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丹棱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3.应急响应机制

3.1分级响应机制

3.2自行启动机制

4.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III级响应)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IV级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5.1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5.2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

5.3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5.4毗邻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6. 地震应急准备

6.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6.2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6.3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6.4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6.5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6.6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6.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6.8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6.9志愿者队伍建设

7. 地震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资金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物资保障

7.7宣传保障

7.8安全保障

8. 附则

8.1总结

8.2预案管理

8.3预案演练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眉山市地震应急预案》、《丹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丹棱县的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地震事件发生后,丹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需要,县应急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支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各项工作。

1.4.2 综合协调,属地管理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协调在丹棱县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发生时,县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或救助团体,均应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1.4.3 分级响应,信息共享

地震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级别,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响应,各部门的有关资料、数据、分析结果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应在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共享。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县政府是我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县领导

县人武部部长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群工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测绘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外侨台办、县粮食局、县城管办、县旅游局、团县委、县畜牧局、县金融办、县电视台、县气象局、丹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政府应急办、县维稳办、县防震减灾局、县红十字会等。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指挥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由县防震减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和信息服务工作,落实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宣布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抢险救援、救济安置、医疗防疫、救灾保障、灾害监测、损失评估、治安维护、新闻宣传、物资接收、群众工作、恢复重建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在地震应急处置中,县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政府应急办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与上级搜索、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之间,县级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县级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工作,并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

2.3.2信息收集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应急办。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防震减灾局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相关单位。

县民政局、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县政府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统计局负责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以便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县级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2.3.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单位负责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和民兵等军事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车辆、设备、物资等快速进入灾区。

2.3.4救济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人员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县公安局负责确认遇难人员身份。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

2.3.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成员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畜牧局、县级医疗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与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调配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做好疫情防范和控制工作;指挥和协调县内外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及时开展伤员救治、运送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县委负责组织开展心理援助行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救灾食品和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灾区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涉农部门开展震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所消毒。

2.3.6救灾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城管办、丹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交通、运输、通讯、物资、资金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办、丹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和维护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燃油、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及时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努力保障灾区群众通信需要。

县财政局负责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拨付并对财政性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县电视台具体承担设施设备抢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救援队伍、物资调运和伤员运送的道路通畅。

2.3.7灾害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防震减灾局等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与防控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及水源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区提供气象服务。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趋势判定与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矿企业、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检查、督促、监控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2.3.8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受灾乡镇灾情相应数据。

县防震减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管辖行业、本系统内受灾情况的调查核实和灾情数据报送。

县统计局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所需基础数据的提供。

2.3.9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武警中队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地震发生后及时开展对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仓库储备重地、重要电站水库、监狱监管场所的安全警戒、警卫工作,确保重点区域和部位的安全稳定;负责预防和打击灾区出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政治和治安大局的平稳,保障抗震救灾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2.3.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外侨台办、县防震减灾局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外侨台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以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2.3.11物资接收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外侨台办、县红十字会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发放。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外侨台办、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物资和食品药品的检验,保障安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药品的接收和发放。

2.3.12群众工作组

牵头单位:县委群工部。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维稳办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灾区群众稳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群工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维稳办及有关部门负责全面掌握、积极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灾乡镇群众工作,组织各村及相关部门依法、稳妥、及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13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有关单位、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配合、督促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城镇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积极帮助争取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支持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共同现场领导、指挥、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5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县政府各部门是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3、应急响应机制

3.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地震灾害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

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境内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周边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境内5.0—5.9级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周边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境内4.5—4.9级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周边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境内4.0—4.4级地震,发生在丹棱县周边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初判标准为丹棱县境内<4级的有感地震,丹棱县境外<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县防震减灾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如下图:

响应等级

地震灾

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应急响应单位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在丹棱县地震的等级

发生在周边地区地震的等级

Ⅰ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丹棱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国务院

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较大损失

5.0-5.9级

6.5-6.9级

省政府

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一定损失

4.5-4.9级

6.0-6.4级

市政府

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一定损失

4.0-4.4级

5.0-5.9级

县政府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初判标准为丹棱县境内<4级的有感地震,丹棱县境外<5级的有感地震

县防震减灾局

3.2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开展地震应急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4、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县政府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处置措施,并报请省及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国家和省地震预案启动后,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县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III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市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IV级响应)

4.3.1 应急启动

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将震情信息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

4.3.2 指挥与部署

各乡镇政府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V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视灾情向受灾严重地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强化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命令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行业或系统收集、统计、调查、汇总受灾情况,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上报灾情; 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视情况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和成果,待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4.3.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政府宣布IV级应急响应结束。

5、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5.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公安部门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扩散。

5.2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响应

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及时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宣布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督促检查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开展震情会商,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及时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要。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团县委、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民兵应急分队等有关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随时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人武部负责协调军事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防震减灾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研判、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县防震减灾局、县政府应急办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省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5.3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县内3.0—4.0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和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

县防震减灾局、县政府应急办共同负责指导督促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县防震减灾局共同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害,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报道,维护社会稳定。

5.4 毗邻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防震减灾局迅速收集、汇总邻区地震事件的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事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地震应急准备

6.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及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6.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6.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制订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电(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预案、县级相关部门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6.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6.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丹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6.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及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6.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民政、住建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建成区人口分布和密度,依托现有城市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和中小学校场地以及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等,按照“平灾结合”原则和多灾种综合利用原则,完善和配套一定的设施(设备),进行相应功能的转化,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6.8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单位(部门)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6.9 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7、地震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行状态,指挥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来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7.2 通信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保证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必要时,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乃至社会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

7.3 资金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县财政局根据民政部门和灾区实际,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调度资金,确保灾区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门申报物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7.4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防震减灾、卫生、交通、水务、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以及民兵预备役力量、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根据灾情实际和救灾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规模适当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尽可能为队伍提供足够的通信、后勤保障。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在灾区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保证灾区运输线路通畅。公安、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路通畅。发改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7.6 物资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发改、经信、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灾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7.7 宣传保障

地震事件发生后,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工作顺利进行。

7.8 安全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8 、附则

8.1 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应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

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重点企业、水电库站要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局和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8.3 预案演练

8.3.1 每年5月中旬举行一次全县性应急项目示范演练。

8.3.2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学校、医院、规模以上企业、矿山、商场,每年5月中旬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丹棱县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的《丹棱县地震应急预案》(丹棱府办发〔2007〕31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