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灾难。
(2)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一般及其它事故灾难。
交通运输事故灾难按《眉山市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按《眉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食品事故灾难按《眉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城镇燃气事故灾难按《眉山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眉山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其他领域的事故灾难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要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当地县级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技术和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6)快速反应,军民结合。一旦事故灾难发生,接报后要视灾难分级情况,迅速启动对应应急预案。视情况调遣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商请武警、驻眉部队参与救援。
1.5 事故分级标准(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相同)
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2)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大面积骨干通信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故。
(4)造成眉山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事件。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7)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高速公路遭到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事件。
(4)造成眉山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事件。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6)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7)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及一般财产损失等,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个别市级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生产经营单位3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辖区内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2市事故灾难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全市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市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的指挥和协调。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2.2.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或市长指定人。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和行业副市长或副市长指定人。
成员单位及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联系安全及行业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外侨台办、市法制办、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人保财险及中国人寿眉山市分公司等保险公司、国网眉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眉山分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眉山分公司、眉山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驻眉部队等部门(单位)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统一指挥、协调Ⅲ级或市政府决定处置的Ⅳ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开展Ⅱ级和Ⅰ级事故灾难的前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做好Ⅱ级和Ⅰ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眉部队、武警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增援。
(1)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令。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上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灾难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事故通报和救援命令后,要紧急调配其救治器材、物资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如需动用驻眉部队进行救援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按规定商请。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相关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铁路、建设、水务、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协助其它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应急救援车辆的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救援物资的综合调控和调运;负责协调各通信部门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险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讯畅通;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应急救援项目进行审查与立项,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组织编制本系统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负责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市科技局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事故灾难救援技术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相关待遇的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做好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督促本系统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工程、渔船、城市供水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时抢修农村供水设施,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负责组织地方电力企业抢修供电设施,保障地方电网供区内居民和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要;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农机、农户使用沼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救援力量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外侨台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单位)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督促本系统企业(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参与本系统事故灾难救援抢险、事故调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提出相关建议。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调查,查处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事故灾难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人保财险及中国人寿眉山市分公司等保险公司参与协助事故善后处理,负责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
国网眉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因事故灾难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要;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眉山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灾难专业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眉山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其它事故灾难救援需用石油的保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眉山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消防支队:受命、接报开展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武警支队、驻眉部队:根据市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2.4 区(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指挥本地Ⅳ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迅速组织开展本地Ⅳ级以上事故灾难的前期处置工作;按照省或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开展Ⅳ级以上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每年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应科学施救,严防盲目施救。
2.6 事故灾难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各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2.6.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应急处置Ⅲ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灾难时,市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指定的人员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当地县级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市级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是:以抢救生命、控制事态为第一目标,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6.2 组织现场工作组。
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县气象等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开展现场协调工作;准确、及时、统一发布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抢险救援组: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由市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市县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工程、电力、专业救灾队伍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疏散人员,营救、搜救伤亡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县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急救、转送伤员,救治、护理伤员;监测、控制疫情和环境;收容、处理、清消污染物等。
(4)殡葬服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县公安等部门、殡仪馆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死亡人员尸体处理。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民兵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抢险通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监控事故灾难重大责任嫌疑人,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6)应急通信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救援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7)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8)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民政、财政、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和商务等部门组成,市民政局牵头应急物资保障,市财政局牵头经费保障。主要职责:采购、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9)生活保障组:由当地县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和伤亡人员家属提供食、宿、交通等生活保障。
(10)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预警公告、事故情况、处置进展、自救防护等信息。
(11)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牵头。主要职责:对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做好现场技术指导。
(12)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或配合上级成立的调查组,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3)善后工作组:由当地县级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死、伤者亲属及受影响人员安抚、慰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事项。
2.7 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在全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门设立应急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2.8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以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矿山救护队等队伍为基本救援队伍,驻眉部队和武警是救援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级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2.9 部门应急联动
Ⅲ级及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事故灾难类别情况,确立市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
市消防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4)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眉山分公司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5)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消防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6)煤矿或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协助。
(8)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9)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外侨台办、市气象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
(10)水利水电工程、城市供水、地方电力事故灾难。
市水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1)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2)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国网眉山供电公司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13)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眉山分公司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协助。
(14)大型商场、超市事故灾难
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助。
(15)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市农业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协助。
(16)其它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市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机制
(1)建立各级政府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陆上交通GPS系统、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
(3)充分发挥眉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用,逐步建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机制,重点是煤矿瓦斯爆炸及透水、地下非煤矿山中毒窒息、危化品爆炸及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 监测预警
3.2.1监测预警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当地事故监测预测。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覆盖到乡(镇)、村、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害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
3.2.2预警行动。
对应事故分级(见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响应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Ⅲ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灾难时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
3.2.3 预警信息报送。
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社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2.4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包括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2)根据各类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经市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或Ⅲ级级别的预警信息;Ⅱ级和Ⅰ级级别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调整和解除。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采取布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和省在眉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上级外办、台办和港澳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 信息报送
以政务值班系统为报送主渠道。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应急办电话:028-38168456;传真:028-38168876。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28-38168856(每天24小时);传真:028-38169250。
省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28-86632449;传真:028-86645559。
4.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1)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或未能确定级别的事故灾难:区(县)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通告。
(2)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以上的事故灾难:区(县)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向可能涉及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通告。市政府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向可能涉及的市人民政府通告。
(3)对已确定为Ⅲ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灾难,各区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
4.1.2 信息报送要点。
(1)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时间、地点、类型、初步原因、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等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2)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信息。
(3)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1.3 短信报告领导。
★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领导、市公安局局长。发生Ⅲ级及以上的事故灾难,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要立即报告带★的领导。
4.2 新闻报道
(1)发生Ⅳ级和Ⅲ级事故灾难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组提供的情况,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Ⅱ级和Ⅰ级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2)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预警等级,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或市政府决定处置的Ⅳ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当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视情况派人参加。原则上,上一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下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必须启动。
5.1.1 Ⅳ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Ⅳ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行动,主要措施如下:
(1)由相关区(县)应急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和确认,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相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意见;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区(县)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并启动相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相关区(县)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事故灾难现场情况,请求上级支持。
(3)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1.2 Ⅲ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Ⅲ级或市政府决定处置的Ⅳ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并启动本预案。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灾难进行调查、评估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规定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按市指挥部的启动决定,部署、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请求省安全监管局支持、指导和解决应急救援中的困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5.1.3 Ⅱ级和Ⅰ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Ⅱ级和Ⅰ级事故灾难,由上级政府按相应事故灾难预案组织实施。接到相应事故灾难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报告事故灾难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上级指挥部就绪后,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5.2 Ⅲ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
5.2.1信息核实。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向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及其安监局和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了解核实事故灾难情况,并派人第一时间奔赴现场核查情况、组织开展工作、随时掌握事故灾难动态。
5.2.2 初步研判。
级别: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见1.5)
时期:重大活动、重要节庆、节假日、纪念日等。
地点:工矿商贸、涉外场所、部队驻地、学校、党政机关、宗教场所、民族聚居地、水源地等。
人群:职工、群众、外籍人士、军人、学生、少数民族等。
衍生、次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环境污染、滑坡、堤防和水库重大险情和其它伴生事故等。
5.2.3 应急启动。
政府根据所发生的事故灾难级别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支持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并通报给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听取有关意见,讨论确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将结果报送市指挥部。
(2)如符合本预案启动规定,由市指挥部决定并立即启动本预案。
(3)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职责任务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5.2.4 先期处置。
(1)信息报告(见4)。
(2)县级前期处置措施。发生Ⅲ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灾难信息得到核实后,当地县级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作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生活后勤等保障。县级政府主要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组织指挥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奔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包括设置警戒、紧急疏散、保护现场、排险除患及救治伤员等;当地县级党委书记也应视情况赶赴现场开展工作。要做到科学处置,有序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科学施救,绝不盲目施救。前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要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要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对即将发生的Ⅲ级及以上级别事故灾难,当地县级政府要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向上级报送信息,请示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建议是否启动本预案。
(3)市级前期处置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接到Ⅲ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告后,视事故灾难的级别情况,要立即向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市委书记报告,提请市政府决定并启动本预案和同时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公告;通知发生地县级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人员奔赴事故灾难现场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履行职责,全面协调,协助上级和领导的救援工作,完成市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②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按现场工作组组成、分工及职责开展好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动态情况。
③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的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④以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的救援力量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接到出动通知后,立即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或受命直接赶赴事故灾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车辆和设备提供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受派遣的各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⑤市领导赶赴事故灾难现场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长视事故灾难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到现场,分管安全及行业副市长、相关副秘书长必赴事故灾难现场;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安全及行业副市长、相关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必赴事故灾难现场。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通知事发地县级政府,告知赴现场处置的领导名单。
5.2.5事中处置。
1)Ⅲ级应急响应的事中处置。
(1)市指挥部在事故灾难现场设立的现场指挥部,统筹市、县各类人员、应急队伍、装备设施和应急物资等,科学有序开展现场救援工作,主要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①进一步划设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②整合现场一切力量,形成现场各类工作组,发挥专家组作用,尽快制定现场救援实施方案,迅速开展科学施救,避免盲目施救。
③立即实施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排除现场险情及安全隐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治伤病人员等救援行动。
④对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⑤紧急调配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⑥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
⑦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或请求。
⑧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
(2)事发地县级政府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前期处置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市指挥部指挥有关县级政府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必须资金和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工作生活供给以及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支持,协调后备队伍增援。
(4)动态跟踪。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随时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安监局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了解各相关单位赴现场处置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同时落实市指挥部及领导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掌握最新进展信息,继续报送信息等。
(5)传达落实。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将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按市政府领导要求收集、汇总各方面情况并及时反馈。及时将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传达给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6)舆情引导。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经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由市政府新闻办按规定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现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
2)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的事中处置。
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在前期处置的基础上,待上级指挥部就绪后,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积极开展、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5.3响应升级和降级
当事故灾难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相应指挥部办公室应报同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相应指挥部办公室应报同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5.4 响应终止
适时把握救援暂停、放弃和终止,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6.2 保险赔付、社会救助
6.2.1保险赔付。
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故单位负责。暂时无法负责的,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6.2.2社会救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6.3 事故调查和评估总结
6.3.1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省上直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视安全生产事故等级情况,成立的相应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6.3.2 评估总结。
Ⅲ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当地县级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报送的事故灾难归口情况评估报告,对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政府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Ⅱ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1 体系保障
7.1.1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完善市、区(县)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谋划应急救援基地,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2预案体系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县、生产经营单位三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2 通信信息保障
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建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安全监管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负责筹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7.3 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7.4 应急装备保障
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8 救援物资保障
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严防盲目施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0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政府处置事故灾难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7.11社会动员保障
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2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批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社、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专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和部门、乡镇和社区建立互动机制。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练;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应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特点进行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都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和总结。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安全监管局适时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监管
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9.4预案修订
市安全监管局每三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根据修订后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简本。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从市政府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5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7〕1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