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矢志不移推进工业强县的决定》(丹委发〔2018〕4 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补助对象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丹棱县的规模以上生产性工业企业和生产经营管理团队。二、奖励补助范围(一)鼓励企业入规入统对成功申报为规模企业的奖励 2 万元。(二)鼓励企业发展壮大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其中首家突破的企业加倍奖励)。2.对按照产值、销售收入等综合考核进入全县生产性工业企业十强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三)鼓励企业快速成长对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50%以上的企业奖励 1 万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100%以上的奖励 2 万元。 — 2 —(四)鼓励企业技改扩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个技改项目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产值明显增长、用工增加、节能降耗明显、环保程度提升的企业,按核定投资额 1‰奖励。(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1.对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奖励 8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对通过引进上市公司进行战略重组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奖励 30 万元。2.对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 “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和双创企业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 5 万元;对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 1 万元;对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展示板成功转板其他四个板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资金金额为相应板块奖励资金差额部分。(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入规后按当年投资额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科技贷款 50%贴息补助或 50%贷款担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国家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20 万元;新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 — 3 —级新产品的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与科研院(校)所等新建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技术研究院等技术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以内补助;对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创新型企业、平台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 10 万元;对科技孵化器、产业园区专业运营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最高奖励 10 万元;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第 1 年给予场租全额补贴,第 2 至 3 年给予场租 50%的补贴;建立一个创客空间可获得最高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奖励 2000元/件,非职务发明 1000 元/件,对主创科研人员一次性奖励 2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 500 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 元/件,涉外专利奖励 5000 元/件。(八)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对投入 100 万元以上,实现计算机辅助设备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等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项目,经核查验收后,按投入的 5‰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1.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2万元、3 万元、7 万元。2.首次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 环保标准体系或 ISO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 1万元。 — 4 —3.对新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之前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经复评合格,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以及在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上档升级安全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 1 级、2 级、3 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九)支持品牌建设1.对获得驰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2.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5 万元。3.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马德里)的,给予企业 50%的注册费用补助。(十)支持高端人才培养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企业中年薪 12 万元以上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50%的奖励。(十一)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1.对首次进入全球 500 强、国内 100 强企业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度配套销售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2.对企业参加国家级以上展会收到明显成效的企业,给予部分展位费用补贴。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5 万元。(十二)加大项目建设扶持力度加大项目建设扶持力度,对按时报建并按标准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城市配套费等报建费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在项目竣工 — 5 —投产后,按工业厂房报建面积给予 10 元/平方米的奖励。(十三)鼓励争取项目资金对水、电、气、讯等企业向上争取无偿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5‰奖励。三、考核办法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行申报,经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送县经信局,由分管工业县领导牵头,组织投促委、发改、经信、财政、统计、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核查、考核,并征求信访、维稳、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建议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执行。四、奖惩办法对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有违反环保法律行为的、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全部奖励补助,并按规定处理。五、其他事项(一)在奖励补助范围中,规模以下生产性工业企业可参照二条(八)和(十二)执行。(二)对成功申报为规模企业的所在园区、乡镇和有关部门各补助工作经费 1 万元;对指导企业新获国家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新获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 — 6 —术中心、国家级新产品的所在园区和有关部门各补助工作经费 5万元;对指导企业主导制定并获批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有关部门分别补助工作经费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的培育、指导单位补助工作经费 10 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的培育、指导单位补助工作经费 2 万元。(三)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依据。原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工业发展奖励补助考核办法的通知(丹棱府发〔2017〕134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