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部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条例》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照《条例》公开的轨道
(一)学习《条例》。在各地、各部门普遍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将《条例》列入干部理论教育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采取自主学习、集中学习、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理论联系实际,努力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尽快了解和熟悉《条例》;行政学院(校)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条例》的实施打牢基础。
(二)适应《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迅速适应《条例》新的要求,摒弃惯性思维,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严格依法按照《条例》行政,真正树立起“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新理念,努力把《条例》融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形成自觉行动。
(三)实施《条例》。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辩证关系,努力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到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中,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努力促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严格按《指南》、《目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好准备。要对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公开分类明细和范例,对涉及政府部门职能、业务事项及开展业务工作所产生的信息进行重点梳理,努力做到无遗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
(二)抓紧编制《指南》、《目录》。各地、各部门要以清理出的内容为依据,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要求,采用上下同步、分级组织、各负其责的办法,对应公开信息进行分类,并于2007年10月1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各级政府网站要做好政府信息上网的技术准备;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网上调查、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调整、充实、完善工作,务必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逐步编制依申请公开的《目录》。
(三)及时更新和维护网站信息。《指南》和《目录》正式使用后,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体制机制,在搞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对口业务指导。
(二)积极构建制度体系。一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不按《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五是监督检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六是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三)制订相关配套措施。首先,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将政府信息的内容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暂不具备条件的县、乡级政府和部门应在上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第二,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三,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第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职责的要求把好审核和审签关,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四)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对已建立的上述体制机制、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目标管理督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制度、维护机制、执行措施,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卓有成效。
四、扎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保障工作
(一)明确分管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需另行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必须在2007年9月中旬以前予以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联系人,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落实经费。按照国办《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的明确要求,从今年开始,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这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