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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信箱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80416003
标    题 再次请求恢复和补偿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侍遇
姓    名 谌成友
手    机 15884312248
地    址 丹棱县双桥镇龙埂村
发件IP 218.107.55.*
写信时间 2018年04月16日
信件内容 朱书记您好!我们是个体自费参保领取养老金的退役人员,在1月25日至26日,我们通过丹棱县政府网站书记、县长信箱平台、将我们的诉求分別向您和黄秀航县长作了倾诉,对民政局优抚部门2月2日和3月15日的答复,我们很不满意。其理由如下: 一、我们既不属于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也不属于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享受退休金的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事业编制内人员,他们的养老金缴费在2014年以前、全部由政府财政代缴,连身故后的抚恤金计算也高于其他形式参保人员3倍以上。享受退休金的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年龄内、由城镇企业单位招骋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他们的五限一金由单位代买,养老金缴费单位代缴20%,个人仅承担8%。如果县民政优抚部门硬要把我们与以上两类人员划等号,请优抚部门按照他们在养老金缴费上享受的待遇,补贴我们个体自费参保农村退役人员多缴纳的养老金。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龄,是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对军人的优侍政策,不属于国家的定期抚恤政策。据我们咨询国家民政部了解到,民政部办公厅[2011]11号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措施的通知》中,对享受政策的对象认定,并没有“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中,享受了“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计算工龄"的人员,不再享受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和眉山市民政局也有相关正式红头文件之规定。三、据我们了解,与我市相邻的一些县、市(例如乐山、蒲江、邛崃等地)类似与我们一样的个体自费参保领取养老金的农村退役人员,并未取消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就我县而言,有部分社保缴费享受了政府补助的农村退役人员,仍再享受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四、民政部办公厅[2011]11号文件在2011年就出台了,如果我们不在政策享受范围,优抚部门为何还要给我们发放1至6年的生活补助费?朱书记,综上所述请县民政优抚部门给我们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并再次恳请您和县委、政府为我们主持公道,邦助恢复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补发我们巳被取消了半年之久的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费。谢谢!丹棱县个体自费参保退役人员:谌成友、吴从元、張德金、罗永仲、罗金明、罗大章、付理孝、游夕均、李广均、李开如、何龙华、龙远华、黄明清、吴乾方等。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同志:您好!县党务政务服务热线商县民政局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县民政局已于2018118日、131日与您进行政策解释和答复: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规定,落实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适用对象的界定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释义:如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中,在核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若已兑现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就不再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已领取退休金,在核算退休金时,都已将军龄计算为工龄,且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的规定不能享受年满60周岁农村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此复 

处理时间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