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划、计划,起草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乡镇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工作;
二、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临街景观等市容市貌管理;
三、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街巷、广场、雕塑、公厕、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等园林绿化的管理与维护;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年检和管理,协助交警规划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对动车乱停、乱放、乱行的查处;
六、负责城区范围内各种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成区绿化和保洁,加强城市建成区社会生活噪声、河湖水面卫生等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行为;
九、负责城市建成区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管理;
十、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规定,依法取缔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业使用高污染燃料;
十一、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整治;
十二、依法对城市建成区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负责规范城市建成区运渣行为,依法查处抛洒滴漏行为;
十四、依法对城市建成区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垃圾处理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创建工作;
十八、负责督促检查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考核和评价;
十九、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