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调查、处理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工作。
(四)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基本农田保护,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各类用地的预审、审核和报批工作。
(五)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按规定拟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拟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承办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项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种规费的征管、解缴工作,负责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测算发放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审查转报工作。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备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备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备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县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四)承担县委、县政府公布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