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全县教育体制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三、制定全县教育、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体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等工作;指导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组织开展教学理论研究。
五、协调指导各乡镇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各乡镇政府的教育执法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六、贯彻落实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监督全县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八、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搞好教师招聘工作。规划并指导学校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下属单位制定教职工聘任实施方案;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县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全县中小学校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九、规划指导全县教育科研工作和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管理全县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和信息工作,加强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指导有关教育学会、体育协会等教育、体育社团的组织和资格审查工作。
十一、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十二、管理指导全县体育工作,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布局,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训练工作,组织安排全县体育竞赛活动。
十三、研究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划、指导各乡镇体育设施建设。
十四、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教育局、体育局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