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共性和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条例,制定全县公路交通行业和水上运输发展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布置,编制全县公路和水运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含客货运输和旅游运输站场建设)管理,维护交通建设行业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公路和水路运输工程建设;监督组织全县地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公路的建设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
(四)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全县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站卡设置的协调和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和管理;负责、航道设施建设使用;负责技术船员培训和发证的归口管理。
(六)负责全县公路交通运输(含客货运输市场、汽车技术检测、汽车维修市场、运输服务、搬运装卸、汽车驾驶员学校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行业管理,培育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指导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救灾、抢险、战备等紧急客货运输。
(七)指导实施交通行业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组织科技开发,推动交通行业科技创新和进步;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交通行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系;指导行业统计和规范管理;监督管理交通行业国有资产。
(八)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文卫创建和保持;指导交通行业人才培育、职工教育和培训、法制建设、信息调研;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交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
(九)负责指导抓好行业的党建、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指导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保密、档案管理和文秘、来信来访工作。
(十)负责有关交通涉外工作,指导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开展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涉及交通的有关地方经济政策。
(十一)负责全县交通战备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环境保护。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及时清除路面洒落物料,加大道路保洁力度。确保路面平整完好,减少道路扬尘;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运营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推广绿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优化运输方式,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加强营运客车管理和维护,实施老旧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更新淘汰。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