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开展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贯彻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贯彻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开展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开展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推进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推进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领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