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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县统计政策、规划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依法查处干扰统计数据的行为和在统计上提供不真实数据的行为;审批县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审批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县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全县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统计事业经费。

(八)组织制订乡镇、县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县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