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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丹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丹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丹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眉山市丹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县卫生计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卫生局的职责、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卫生计生局。2.将研究拟订全县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3.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划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增加的职责 承担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文件、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县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县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计生工作。

(二)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制定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病的防治、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民健康教育;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辖区内涉及饮用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中医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好规定范围的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生、招工、征兵等体检工作。

(六)负责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用射线装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县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组织拟订全县卫生计生人才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职称管理。

(十一)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和卫生计生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全县卫生计生统计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计生财务计划、统计、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并对其实施管理、审计、检查。

(十三)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四)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献血领导小组、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