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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住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丹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丹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丹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挂丹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城管办)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研究拟定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村镇规划、新农村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建材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规划建筑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研究制定全县城乡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办法;指导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绘工作;承办城市规划区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建筑规划、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消防规划、人防规划、抗震规划实施直接管理;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负责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并监督检查实施;负责编制县城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和建设性详规;具体承办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负责城市建筑方案的审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区和村镇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的管理工作;参加工程施工的放线、验线、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风景旅游区的规划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建设项目(给排水、电力、燃气、通讯、供热、防洪、人防、交通、抗震、名城保护、消防、绿化等)的规划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并实施检查。负责丹棱城区新建通信、燃气、电力、光纤等地下管线审批和建成后的重建施工审批,负责丹棱城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批。负责建成后的地下管线管理和开挖审批。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全县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全县的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及重大测绘的计划编报、工作规划,纳入县级计划与财政的测绘项目的审定、指导、协调和技术监督;负责在全县推行和管理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指导测绘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体系技术工作及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县基础地理系统的建设、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主管全县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及工程监理、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市场准入管理;草拟建筑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五)主管全县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规划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开工审批。负责新建小区或建筑配建的光彩工程方案和验收。

(六)负责丹棱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房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丹棱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市政道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丹棱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

(七)指导全县燃气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建设监察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全县门站之外的城镇、乡(镇)、村的居民和非居民(工业、商业、团体、加气站等)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能职责;负责新建、改建石油气管网管道及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配送(集中储存)库房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核实,对违反规划法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建成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排涝、排污通道清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研究制定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房的资金安排。负责全县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评估、交易、权属管理、白蚁防治、城镇房屋拆迁等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及市场准入。

(九)负责协调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有关事务。

(十)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划、计划,起草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乡镇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工作。

(十五)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乡镇镇容村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临街景观等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对城区施工现场打围作业等有关市容市貌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丹棱城区建成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道路等公共地带和临街建(构)筑物搭建、装修、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和秩序的处罚。负责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乱搭乱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主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配合治理城区市场环境卫生。

(十六)负责城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指导协调乡镇垃圾处理。负责液化石油气配送经营户(点)门前“三包”管理;负责查处城市占道(人行道)经营和将运输气瓶车辆占道(机动车道)停放的行为。

(十七)负责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街巷、广场、雕塑、公厕、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等园林绿化的管理与维护;指导协调乡镇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等园林绿化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丹棱城区园林绿化、环卫设施、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成后市政道路的管理和修复工作;负责公园、广场的管护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

(十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年检和管理。负责规划设置城区内货运市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负责洗车场的管理和监督;负责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机动车抛撒滴漏等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协助交警规划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乱行的查处。牵头负责超重、超限车辆进入中心城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丹棱城区建成区抛洒滴漏砂石运输车进行处罚。

(十九)负责城区范围内各种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张贴栏、宣传栏、广告牌、标语牌、店名招牌、霓虹灯等的规划、设置审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乱设置、乱张贴、乱悬挂广告进行查处。

(二十)负责对摊区、摊点、棚亭等进行规划和审定。负责对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摆炉灶、乱倒污水的查处。负责统一管理城市地下雨污水管网工程资料档案;负责对市政工程、开发小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的雨污水管网分离进行专项审查;参与城市在建工地雨污水管网建设的现场监管。

(二十一)负责对城区公共地段敞放家禽家畜、燃放烟花爆竹、沿街抛撒冥钱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协助环保部门对城区范围内的噪声、噪音、空气污染(除工业)等实施管理;协助公安、卫生、畜牧等部门,对城区范围内交通秩序、除“四害”、犬只等进行管理。负责丹棱城区建成区建筑工地围墙以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理与执法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测绘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和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信访、对外联络、接待、会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调研等工作;起草局的重要文稿;负责局的目标管理和行政工作的督查督办;综合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建工作的提案、议案、建议的办理;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专业技术职称的办理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以及城建系统的社团管理;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纪检工作。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决算、上报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审核预算外资金的开支;协助有关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检查;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的清查和管理;办理专控商品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全县城建资料的综合统计、分析、汇总、编制工作;负责下属事业单位人头经费的划拨和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发放及有关费用的报销等工作;负责管理财务档案资料。

(二)行政许可股

负责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以下项目的办理、审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许可;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协调建设工程报建过程中有关问题,为建设方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服务。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核准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负责县城规划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批。

(三)建设工程管理股

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政公用等专业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热力、供气、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雕塑、公交场站工程建设的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企业资质、市政工程监理和市政工程设计资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概预算工作。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查、报批;参与全县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测与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计划管理;指导全县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对县外企业进入我县经营建筑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代理、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年检、申报、颁证工作;负责全县施工安全工作和建筑安全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混凝土构件厂(场)管理、资质审查、年检、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建筑业劳务市场管理;参与施工人员岗位培训和发证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安全施工和施工机械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散装水泥推广、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施工图审查和开工许可手续;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行业技术市场,指导行业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应用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对外学术交流和科技情报工作。

(四)村镇建设股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人才培训;负责村镇建设的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五)政策法规股(监察股)

负责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服务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定;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规划、建设涉及的信访协调和处理。负责本系统监察工作。

(六)城乡建设档案室

负责城建年鉴的撰写和文书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以及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对全县各单位建设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参加建设工程竣工的档案验收和收集。

(七)市容市貌管理股

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政、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工作;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城市垃圾处理。协助公安、环保、卫生、畜牧等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八)镇容村貌管理股

指导协调全县乡镇镇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参与乡镇市政、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工作;指导协调乡镇镇容村貌综合整治、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协调乡镇垃圾处理;协助乡镇做好镇容村貌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