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丹棱县纪委在中共丹棱县委和中共眉山市纪委领导下,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工作。丹棱县监察局在丹棱县人民政府和眉山市监察局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中共丹棱县纪委与丹棱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纪检监察工作的决定、决议。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违反党纪,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
(四)检查和处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调查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县、乡(镇)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决定或取消对违纪人员的行政处分。
(六)经常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遵守纪律和反腐倡廉的教育,作出维护党纪、保证政令畅通的决定。
(七)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和国家公务员、县、乡(镇)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推荐、审核县级各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选,做好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
(九)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组织实施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承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