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县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眉委〔2001〕45号)和《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丹棱县县级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丹委发〔2001〕27号)文件精神,设置丹棱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县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丹棱县实际,制定丹棱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1、县拥军优属办公室并入民政局管理职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3、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1、指导残疾康复,假肢等事务性工作交给县残联。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按照国家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上报审批和褒扬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评残上报工作;承办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所工作,并落实好各种待遇。
(五)组织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灾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意见及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加强社区建设制定和实施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工作。
(八)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查处违法婚姻。
(九)主管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上报审批工作。
(十)主管全县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收养登记、审查等有关手续,认真贯彻《收养法》。
(十一)主管地名工作:负责乡(镇)村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上报审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和地名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我县与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管理和协调;负责乡(镇)新发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查处;承担勘界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边界线图的编制工作。
(十三)负责县老龄工作的综合调查、研究、协助,拟定县老龄工作实施规划;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十四)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全县残葬工作事业发展。
(十五)负责全县的收容遣送和妥善接待乞讨人员及麻风病人的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丹棱县民政局设4个中层股室。
(一)办公室
1、草拟民政综合性文件和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和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公文运转、局大型会议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退伍国人接收安置工作;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2、负责拟定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和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做到计划财务、专款专用;扫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定期收集整理、审核、立卷、装订成档,妥善保管。
(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股
1、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的伤残材料上报评定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军干所和烈士陵园建设和草拟拥军优属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军队离退休干休所管理并落实好各种待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负责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优抚工作;协助军队和地方妥善处理好军地之发生的矛盾,不断增强军政军民团结,草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和扶贫工作,深入基层准确掌握了解灾情并指导灾民做好自救工作;检查督促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情况,管好救灾救济款、物;组织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实施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玫管理办法。
(三)基层政权股
1、草拟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地方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四)社会事务
1、拟定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的地方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民办婚姻服务机构,查处违法婚姻;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殡葬;负责县内儿童收养及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主管收容遣送工作。
2、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章和政策;负责督查社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社区活动,查处社区组织的违法和赤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区和民办非企业登记和年度检查。
3、草拟地名管理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设;承办上报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上报审批工作;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县地名(即:街、路、巷、楼、门)标志的设置;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负责全县及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及县际间乡镇际间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勘界资料档案管理。
4、草拟全县老龄委工作规划;负责老龄工作的综合调查、研究、协调、发展老龄事业;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组织老年人开展好各种有益健康的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丹棱县民政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职数4名,核定局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联系电话:028-3726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