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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环保局

2014-04-21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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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县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县内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依照法律、法规或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县管和市上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县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九)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县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丹棱县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目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接待、会议会务、党建、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政务督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全县环境普法暨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负责组织对县内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工作;负责环保示范工程的立项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资金、生态保护资金和能力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协助非税收入管理使用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福利工作。

(三)行政许可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工业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业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和污染源治理、达标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资金、生态保护资金和能力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承办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自然生态股

负责贯彻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农村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与生态农业建设;负责生态县建设,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落实国家和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担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污染防治股

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负责绿色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

三、其它事项

(一)与水务局就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丹棱县环境保护局下设事业单位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环境监测站。

1.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负责处理全县环境举报投诉、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信访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及应急处置办法;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编写信访信息;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处置国家、省、市、县等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核定参公事业编制13名。

2.环境监测站(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的规划、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对全县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和企业排污情况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科学监测数据;负责县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纠纷、事故的仲裁监测和各种委托性监测等;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环境科技和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国家及省、市环境标准的执行;承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审查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县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环境监测站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

地址:北环路146号; 电话:028-372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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