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棱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业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拟定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措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五)制订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按规定拟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拟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承办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项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种规费的征管、解缴工作,负责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测算发放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下属事业机构 (一)土地储备中心
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实施全县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的资金测算平衡和运营;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宗地标定地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的测算工作;收集、汇总、储存、发布土地出让信息。
(二)土地统一征用中心
宣传、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实施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工作;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占地审批的事务性工作;协助做好全县土地的日常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协助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变更等基础业务工作;建立土地信息档案和台账,填报有关土地报表、资料。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依法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整理和权属变更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依法对土地、矿产市场实施监督和检查,承办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基层国土资源所
基层国土资源所3个(丹棱县丹棱国土资源所、丹棱县杨场国土资源所、丹棱双桥国土资源所
(1)丹棱县丹棱国土资源所:负责丹棱镇、石桥乡国土资源工作(驻地丹棱镇);
(2)丹棱县杨场国土资源所:负责杨场镇、仁美镇国土资源工作(驻地杨场镇);
(3)丹棱双桥国土资源所:负责双桥镇、张场镇、顺龙乡国土资源工作(驻地双桥镇)
宣传贯彻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实施巡查监督,依法保护耕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受理基层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核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参与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和登记的用途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情况;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开展日常地籍管理及基础工作,按权限开展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的调查、取证、调解和处理等工作;协助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工作,稳定耕地面积;巡查、监测和报告地质灾害。
联系地址:丹棱县关帝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