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丹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丹棱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结合丹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科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三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市委“135”发展思路和县委“1162”工作思路决策部署,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全县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设置招标(委托)课题和县级课题。每年根据全县中心工作开展课题立项、课题研究和评审结项工作。
招标(委托)课题是指涉及题材特别重大,县委、县政府关注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需要联合攻关的重大课题;县级课题是指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实践性研究的课题。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五条成立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课题工作小组),负责全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立项、研究管理和评审结项等工作,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任成员。县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县社科联),负责全县社科研究课题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课题工作小组每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课题指南。本县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课题指南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县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县课题工作小组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立项课题。获准立项的课题由县委宣传部、县社科联印发立项课题目录。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八条县课题工作小组负责对立项课题研究的管理和指导。设立课题联系指导人制度,对课题提供业务指导、质量把关。县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课题的立项、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检查指导。
第九条立项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组组长要为课题研究提供良好条件。课题组要深入调研、查阅资料,集体研究、通力合作,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研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要报送,加强宣传、推介和运用。
第十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课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等,应由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课题工作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课题研究成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研究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经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县课题工作小组按照结项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对完成研究的课题开展结项评审,印发结项通知。
第四章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县课题工作小组对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申请资助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丹棱县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四条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加强对县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的推广宣传。
第十五条县课题工作小组及时将应用价值好、学术价值高的研究成果编发《丹棱县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专报》,为有关领导、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成果评奖
第十六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质量、坚持标准的原则。
第十七条设立丹棱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员会)。由县级分管领导、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社科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县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实施细则,及时解决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县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评奖成果学科分类设立学科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相应学科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审定。县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奖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学科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评奖范围和条件:
(一)丹棱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县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三)在经县级(含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县级(含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申报参评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是当次评奖周期内发表的。
第二十条优秀成果奖申报:
(一)县社科联所属县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申报者直接向县社科联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各学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成果奖申报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优秀成果奖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县级其他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二十三条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县级各学会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县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县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县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对县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获奖成果审查批准后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评审委员会取消其5年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县社科联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其4年参评资格。
第六章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对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结项课题给予经费支持,资助出版的公开出版物要署“丹棱县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字样。县财政按照规定保障奖励经费和课题费。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