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对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流程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深入推进县域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局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召集各乡镇、县审计局等39个单位召开了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会,并按征求的意见对17个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了修改。为确保管理制度和流程更规范,更具操作性,现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16年7月15日下班前将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反馈至县农业局。联系人:胡永红;联系电话:13890369317;杨学琦,联系电话:13550543723。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工 作 职 责
1、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清查、登记、认定、评估工作;受村委会委托,统一代管村组账目和银行账户。
2、对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各村(社区)助理会计的工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日常业务处理工作。
3、负责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如实登记账簿,做到手续完备,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4、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审核工作,监督“三资”民主决策过程。
5、协助对“三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工作。
6、做好受委托代理村的会计资料、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7、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市近年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川农业〔2011〕2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乡镇“三资”办按照一定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社区)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通过股权改革后建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坚持村民自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以各乡镇农业办(农业服务中心)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承办乡镇“三资”办业务,设立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专户核算体系,开展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流程:
资金管理规程:农村集体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三资”办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所有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乡镇、村组、村纪监、经办人),村组公益事业重大投资支出,需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组公开栏及时按月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再入账归档。
资产、资源管理规程: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社区)或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办提出申请。乡镇“三资”办接到村(社区)或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请县级主管部门和农业、财政部门及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回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评估结果交村民(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股东)优先的原则,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资产1万元,资源2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三资”办制定处置方案和标书,报县“三资”管理组织复核审批,并指派专人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会同乡镇管理人员宣布中标承包人;资产1万元,资源2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办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乡镇“三资”办具体指导农村集体(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镇、村(社区)两级公开。
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方式:
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新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乡镇“三资”办代管,以村为单位,由乡镇“三资”办设置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乡镇“三资”办设置台账,乡镇“三资”办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
资源:农村集体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由村制定方案,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县“三资”管理组织复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章“三资”管理
第八条资金管理:
办理流程(一般为2000元以上收支,1万元以上报县三资办)申请报告——填审领款或收支依据——收集取得原始依据——县乡村相关人员审签——乡镇三资办报账——记账登录扫描——分类整理归档——财务统一公示。
一、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乡镇“三资”办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村助理会计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
二、农村集体所有资金全额纳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范围,全部收支采用县“三资办”专用票据,附上税务正式发票,坚持“四级联签联审”,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平调、挪用、挤占、白条抵库和坐收坐支。
三、重大项目立项投资实行报告制度,大额(资金1万元、资产1万元、资源2万元以上)项目工程与日常开支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实行公开招标。上级各部门下拨专项、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户结算”,严禁村(社区)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套取挤占挪用和混收混用。
四、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行为,杜绝高利借款和放款,每半年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资金实行实报实销,备用金各村每天控制在2000元以内,多余钱款存入银行,严禁个人挪用公款,审计锁定旧债,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
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按月、按季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受理村民查询。
六、具体规范要求
(一) 收入类1、记账科目。 ①发包上交收入:包括村级集体果桑茶林园地、机动土地、四荒地等土地类发包收入;村集体办公室、门市、学校、合作医疗等房产类出租发包收入;公益设备如加工房、提灌站、农业机具等设施类发包出租收入;鱼塘、山坪塘、道路、地下矿产等资源性发包收入。②补助收入:上级和本级财政等部门所拨付非项目类专项工作补助经费、赞助费、联系帮扶资金等。③其他收入:涉及村组集体农户的土地补偿、拆迁青苗补助、银信机构存款利息、社会捐赠资金、各级财政转移性支付等收入。2、报账要件。主要包括村两委、村监委有关议事记录、招投标文书、承包协议合同、划拨资金通知、补助补偿协议、转账凭证、正规合法收据等。
(二)支出类1、记账科目。①管理费用。主要含村级生活接待费、会议费用、临工工资、村内群团组织、村内设施维护、水电气视网等公益性杂支。生活接待费限额报销实行“总量控制、限额开支”的管理办法。即:各村(社区)无论大小,生活接待费一律以当年地方财政拨付公务运行经费为总量控制限额,不得突破;每人每次生活开支不得超过30元,烟酒类等高档生活开支费用不得予以报销;村(社区)大型会议或特殊公益活动(如党群集中活动、脱贫攻坚、国家建设征地占用拆迁等)不计入生活接待费限额开支范围;专项或项目资金明确有工作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的,不纳入村(社区)生活接待费用限额开支管理序列。会议、日常办公、村内其他公务公益活动费用(电话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和范围根据各村实际自行按程序议定制度执行。②经营支出。非项目类兴办村级企业和村内生产经营性支出。③其他支出。一般为租借、利息类等杂支。2、报账要件。会议或生活接待费必须提供人员签到清单、菜单、定额发票、标准范围开支情况说明等。农户家中临时就餐且开支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必须按上述生活费开支规定管理执行,100元以下开支的,若无法出具正式发票的,须附菜单和情况说明,由参与人签字,附“三资办”专用票据签审报账,严禁白条报账。其他经营与公务杂支等原则上须提供正式发票、发放清单和情况说明。
(三)负债类1、记账科目。①借款。村组因发展公益事业向银信机构借贷的资金。②其他应付款。系应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付暂收款项。③专项应付款。指上级财政等各部门为完成项目或专项业务而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账和辅助账,确保“专户存取、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主要包括:各种惠农补贴、农林水牧专款,民政救济、教育免补、交通道路、卫生医疗、国土城建、科技环保、生态旅游等项专款。2、报账要件。借款须提供借款报批申请和银信机构出具的借据或合同;其他应付款提供欠款原始依据或情况说明等;专项应付款提供部门资金文件(或情况说明)、划拨资金通知、转账回执单、村委议事记录、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协议、税务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往来类记账科目与报账要件:①内部往来。暂借本村组集体和个人的欠款,须提供借款报批申请和专用借据及使用乡镇“三资办”专用票据。②其他应收款。暂借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提供报账手续同上。③应付工资。县、乡镇下拨村干部工资与误工补助经费,须提供相关收支清单和情况说明等。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乡镇“三资”办统一设置村级资产管理台账,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
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必须向乡镇“三资”办提出处置方案,获准后由乡镇“三资”办按工作流程处理。
三、每半年盘点、清查农村集体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四、具体规范要求
(一)记账科目1、固定资产。购买处置1000元以上实物性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进行计价核算。包括村组所有的房屋、集体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等不动性资产。2、在建工程。属固定资产项目投入可形成部分不动产的所有未完工在建工程类项目资金纳入本科目核算。
(二)报账要件购置固定资产须提供报批申请、税务发票、计价结算清单,处置变卖须提供报批申请(1万元以上报县“三资办”)、议事记录、收款依据等;上级拨付项目资金用于在建工程部分的,须提供部门下达资金文件、村两委、村监委有关议事记录、招投标文书、承包协议合同、划拨资金通知、验收结算报告、正规合法开支依据等。
(三)办理流程 (1万元以上)资产台账登记——村代会通过处置方案——报批处置申请——县乡镇三资办审签——签订合同协议——乡镇三资办出据收款——附件登录扫描——财务统一公示——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条资源管理。
一、乡镇“三资”办对农村集体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实行动态管理。
二、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必须按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并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归档管理。
三、农村集体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四、具体规范要求
(一) 记账科目1、发包上交收入 (项目内容同上)。2、农林类、不动类固定资产(土地、房产、机械设备、果桑茶林园地、地面地下资源等)。
(二) 报账要件1、村组议事记录。2、招投标文书。3、承包合同或协议。4、“三资”专用收据。5、2万元以上发包报批申请。
(三) 办理流程(2万元以上)资源台账登记——村组议定方案——村(纪监)委审签——报批处置申请——县乡镇三资办审签——村代会通过招标方案——中标公告7天——签订合同协议——乡镇三资办出据收款——附件登录扫描——财务统一公示——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三资”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乡镇委托代理服务制,电算记账。会计科目及会计账簿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省农村经营管理总站的要求设置。
第十二条乡镇“三资”办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1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目记载;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员1名,负责监督和办理各村现金收支业务。村(社区)助理会计协助乡镇“三资”办管理本村(社区)财务,承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
第十三条村(社区)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集体“三资”实行民主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原则上与村两委班子任期保持一致。
(一)检查监督村(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村(社区)集体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监督村(社区)集体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
(四)审议村(社区)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
(五)县、乡镇“三资”办分别监督乡镇“三资”办、村(社区)财务交接工作,协助乡镇、村(社区)会计出纳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县“三资”管理机构依据《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 “三资”进行审计监督。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集体“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映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三)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
第十五条乡镇人大、纪委、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三资”办履行职责情况。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对村级在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损失,并依照《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乡镇“三资”办和县级“三资”管理组织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农村集体“三资”遭受损失,加重村集体和农民负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严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丹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棱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代管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四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农经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条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七条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果园、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十)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具体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1.创办集体企业时筹集的各类资金的资产所有权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凡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所有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也可双方协商处理。
(2)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虽无资本金投入,但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4)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并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
2.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条款界定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合资、合营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份)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账比例界定;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5)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各地为鼓励职工入股而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影子股、共享股等,其所有权应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6)集体企业不论挂什么性质的牌子、挂哪一级牌子,叫什么类型的名称、挂靠什么性质的部门、参加什么性质级别的集团,其性质仍为集体企业,所有权不得改变、上升、平调。
3.集体企业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界定
(1)集体企业实收资本中,原“企业积累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这些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4.集体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界定
(1)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独资企业实收资本中,由企业基金、发展基金转入的集体资本金,属同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联营企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按照所有权占有份额和有关协议或董事会决议分别转入实收资本中的有关资本金,按实际情况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所有;
(3)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所有权归属。
5.挂靠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界定
对于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界定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下属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界定为村组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2.实行撤队转户的村组,除依法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外,其余资产仍归原村组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由村提留、乡统筹和建农基金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4.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承包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增值部分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公益设施的资产所有权界定
1.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2.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电力、邮电、文教、卫生等)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兴办的社会事业、公益设施,作为共有资产,按出资比例界定资产的权属。
第九条资源性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一)土地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包括承包地、机动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2.依法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国家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国家剔除面积、扣减农业税的,按国有资产登记;未剔除面积的、未扣减农业税的,仍按集体土地登记。
4.在所有权制度改革中,除国有和县(市、区)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兼并、购买农村集体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或租用手续外,其他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实行有偿使用。
(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界定
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十条对其他资产的界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单位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按以下办法界定;
1.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所有权归属;
2.没有约定的,其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单位有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用于恢复性生产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凡将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界定、登记为其他性质资产的,应重新界定、登记为农村集体资产。
(三)凡已在国有资产、城镇集体资产中进行过所有权界定,且所有权归属明确,有关方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一般不再重新界定;如有关方对原界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界定。
第十一条参与所有权界定的单位及其职责
农村集体资所有权界定工作,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部门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会同财政、审计、水利、林业、国土、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组织地进行。乡镇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一)当事集体企业、单位的职责
1.在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具体组织下,积极主动完成所有权界定各项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基本工作原则;
3.实事求是地对本企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界定,如实填制所有权界定的申报表;
4.涉及其他单位的资产所有权界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各有关方面签署协议;对协商后仍有争议的所有权可依法向农业行政部门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投资方的职责
1.在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参与所有权界定工作,并签署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意见;
2.向界定工作小组如实提供有关历史资料,详细说明股份的真实情况,为所有权界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集体企业申报的所有权界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农业办);
4.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界定,对协商后仍有争议的所有权可依法向农业行政部门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农业办)的职责
1.在县政府和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界定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申报的所有权界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对经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所有权界定结果,逐一批复到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并督促企业及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对有争议的所有权界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正地进行调处或裁定,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企业所有权界定结果进行审定;
4.对有争议的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地进行调处或裁定。
第十二条所有权界定的操作步骤
资产所有权界定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好账务,使账账、账物、账款、账表、账证五相符。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所有权界定。
所有权界定工作流程如下所示:成立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 ——清查核实有关历史材料——各有关方协商界定——签署协议——当事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申报界定——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农业办)审核——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账务处理。
(一)查找核对有关资料。广泛搜集有关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所有权及变动的历史资料,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也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核定,应认真核查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摸清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各项资金投入和变动的实际情况,为所有权界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协商界定。当事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与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逐项进行协商界定,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的所有权归属。
(三)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所有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界定文本文件”的格式县上不做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所有权界定各方(含原举办方)签署的有关所有权界定协议书;
2.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关于界定工作情况报告书;
3.涉及界定所有权的历史凭证、资料或证明材料等;
4.参与界定工作的主要人员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所有权界定意见并组织填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经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农业办)审核并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后报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后,要以乡镇为单位认真总结产权界定的工作情况,写出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汇总的申报表一并上报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所有权界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所有权界定工作的组织情况;
2.界定前的所有权状况;
3.界定后所权变化情况及各项工作政策依据;
4.列入“待界定资产”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所有权界定纠纷处理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或政策原因使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包括一些占有农村集体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所有权关系复杂,因此,在所有权界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产权纠纷。在对所有权纠纷进行处理时,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集体企业、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二)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集体企业与其他扶持举办方的关系;
(四)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
(五)集体企业与职工或其他个人的关系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有异议,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小组(农业办)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裁定。在纠纷未解决前,当事人应维持集体资产的原状。
所有权各方对县调处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规定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待界定资产暂按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丹棱县农业局,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组助理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村组助理会计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用账工作,正确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条村组助理会计参与拟定本单位的经济计划、财务计划,总结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将财务预决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往来等账目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村组助理会计要完成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核算等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按时上报。
第四条村组助理会计应按规定处理账务,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五条村组助理会计要对会计凭证、账簿、账表、收益分配方案、合同、契约等重要财务资料以年度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散失。
第六条村组助理会计要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积极抵制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组助理会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村组助理会计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离职的,要将管理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交人员移交,并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人员、村主管领导负责监督。更换村组助理会计,必须经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同意,方可变动。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不断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努力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增加集体积累,为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福利事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第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拨付“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各种优抚资金等和所属资产资源承包、出售、转让、租赁等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不准隐瞒收入、坐收坐支,不准搞“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款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开支实行分级审核联签制度,各项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第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要按照《财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公开公示。
第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禁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以集体资金、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一经发现,对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其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确立专人管理,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到期的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兑换。
第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由村组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执行,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备案。
农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防止现金存款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开设一个统一账户,通过统一账户办理村组收支业务及往来款的结算。每季度与银行(信用社)、各村组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物资和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条认真执行国家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实行钱账分管的管理制度,支票印鉴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应包括“三资”办公章、“三资”办总出纳、村负责人和村助理会计的相关印鉴,实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对集体资金的挤占挪用行为。
第四条严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管理。各项收入及代收款项,一律使用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的收款收据。村组集体所取得的所有现金,应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账户并及时入账;各项现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五条“三资”办总出纳员负责各村组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要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银行存款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核对账款,保证账款相符。
第六条村助理会计负责集体现金的代收代支,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结清当季所有的财务收支,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与“三资”办核对上季账目。
第七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管理规定。每个村组库存现金日余额为2000元,超出部分由乡镇“三资”办总出纳及时存入银行。
第八条为方便工作,“三资”办可对村组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备用金具体数额,经“三资”办核定批准后,由村组助理会计领取并负责保管和及时报销。
农村集体“三资”票据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票据和印鉴管理,保证村组财务收支活动安全有序,根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三资”办和村组、社区。
第三条“三资”办和村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三资”办使用的票据包括:丹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支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银行支票和有价证券等;印章包括“三资”办公章、“三资”办总出纳、村负责人和村助理会计个人私章。
第五条“三资”办负责领取、保管专用票据,并对专用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组收取各种款项时,属非经营性质的,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属于经营性质的,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七条按照编码顺序使用专用票据,各联复写必须清楚一致、内容正确、签章齐全。填写错误时,须加盖“作废”印章或写上“作废”字样,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八条禁止转借、转让或代开专用票据和银行支票。
第九条村组取得的支出票据应当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零星小额支出无法取得正规发票或票据的,可由收款方出具非专用收据或领款凭条,累计一定数额后到“三资”办开专用票据。
第十条村组取得的支出票据,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否则“三资”办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存单、国库券、股票、集资收据等,由出纳存放保险柜保管,会计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兑付日期(还本付息日期)。
第十二条银行支票必须按规定使用,未使用的空白支票一律不得加盖乡镇“三资”办公章。
第十三条支票与乡镇“三资”办公章必须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出纳保管支票。村组公章由村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员保管。乡镇“三资”办会计、总出纳、村负责人和村助理会计的个人私章由各自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四条乡镇“三资”办公章原则上只限于办理“三资”办会计出纳事务和银行结算业务,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作他用。
第十五条乡镇“三资”办公章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被盗,如出现问题,责任人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丹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资源性资产账册,各类财产物资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依法按规定计价、提取折旧、进行账务处理。大中型机器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各种应收款项的核销,按集体“三资”管理议事程序核批,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的入库、保管、使用维修、领用手续和责任制度。
第六条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不得为他人担保,不得私分、截留、侵占集体财物。
第七条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要按照集体“三资”管理议事程序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内容完备、手续健全的书面合同,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备案。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租赁、出让给本村村民。
第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定期清点,及时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处置,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点情况要张榜公布或向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丹棱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机动地、开荒地、果园、鱼池、四荒地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对外投资、毁损、流失等属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范围。
第三条乡镇、各行政村要建立和加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领导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管理组织,强化对集体资产、资源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要对村组资产、资源登记造册,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对资产、资源的现存情况要全面掌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出售等经济活动实行合同管理,要依据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样式编制,填写的内容要准确、完整。手续要健全,权利义务要明确。签订经济合同要履行相关民主议事程序,并报乡镇“三资”办审核。
第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大型农机具、建筑物、林木等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由村组制定方案,报乡镇“三资”办登记后,报乡镇纪委审查,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议后,按照《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议事流程》进行工作处理。
第七条要合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期限。集体土地发包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确定,如有特殊情况超过承包期限的,必须报乡镇纪委、“三资”办审核,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坚决禁止违反规定的长期发包、出租或在发包期、出租期未满时提前续签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签合同的,要报请乡镇纪委、“三资”办审核,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资产资源要定期进行盘点核查,对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登记造册和账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深入挖掘现在资产资源潜力,采取灵活办法,积极进行盘活和变现,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确保资产资源不流失。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和管理者必须每年定期向村民公布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情况,自觉接受问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时要审查经营者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严禁偏亲向友、以权谋私,低价发包、出租、出售村组集体资产、资源。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承包款(物)和租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负责对任期内资产、资源承包款(物)和租金的收取,如有短缺、亏损、遗失要向乡镇“三资”办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村组集体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入股、参股、承包、租赁等,由村组制定方案(组制定方案由村初审),报乡镇“三资”办审批;乡镇“三资”办接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报告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请县级主管部门和农业、财政部门及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回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的方式公开招标。乡镇“三资”办具体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村组两级及时公开。资产1万元,资源2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三资”办制定处置方案和标书,报县“三资”管理组织复核审批,县“三资”管理机构指派专人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会同乡镇管理人员宣布中标承包人;资产1万元,资源2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办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充分发挥民主议事会的作用,将资产、资产处置情况及时公开,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应将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出售等所得收入及时上交乡镇“三资”办并存入乡镇“三资”办统一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丹棱县农村集体民主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资金安全完整,维护村民切身利益,深化村务公开,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和村组、社区。
第三条“三资”办和村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民主理财
第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村监督委员会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村组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
村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县乡镇“三资”办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四)审查村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
(五)协助上级财政、农业部门等部门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第七条村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研究解决村组财务收支相关问题,充分发挥对村组财务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村监督委员会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财务知识。
丹棱县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保证农民依法行使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村级财务民主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财务计划、集体经济或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方案;
(二)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经费的收支情况;
(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转让和租凭收益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八)需要公开的其他村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的时间:
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对于村民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要及时单独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要逐笔公布,要求公布到明细。
第四条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组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确定;经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审核,并由村组民主理财负责人和助理会计签字认可,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五条财务公开的形式:
(一)建立村务公开栏,将财务公开的内容在公开栏上全面、真实地公布;
(二)利用会议、墙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布财务情况,使广大村民及时知晓;
(三)发放财务情况明白卡。
第六条财务公开的时限:
财务公开原则上按月公开,时间为每月5日以前。按季公开的,应在每季度(月)次月10日前,一般不少于10天。
第七条财务公开的监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按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查监督,对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予以纠正。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收集村民对财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交村组,村组在收到建议和意见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三)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各乡镇纪委、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要采取有效形式,定期对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合理有效利用会计档案资料,保证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组财务会计档案由乡镇“三资”办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三资”办负责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工作。
第三条村组在签订各种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及时补充完善财务计划、惠农资金兑现、“一事一议”集资筹劳、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办结汇总,并将有关资料报送乡镇“三资”办存档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三资”办和村组、社区。
第五条“三资”办和村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财务会计档案
第六条村组财务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会议记录与审计报告、助理会计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
第七条村组财务会计档案载体分为纸质和特殊存储介质两类。财务会计、档案特殊存储介质包括:磁盘(硬盘、软盘)、U盘、录像录音磁带、光盘、缩微胶片等。
第八条每年形成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保管清册。
第九条对破损的财务会计、档案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拓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完整,题名要求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内容,并用毛笔或碳素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档案统一采用三点一线的方法装订。
第十二条移交档案室的财务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会同主管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第十三条各种财务会计档案应按排列顺序,依次在右上角编写页号,按年度分村组立卷,移交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应保证齐全完整。
第三章财务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三资”办应按科学、规范的管理要求,专门购置档案柜,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磁、防蛀和防尘等设施,保证各种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
第十六条村组财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一村一柜”的要求进行管理。电子档案按照“双重备份,分别存放”的要求管理,同时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的毁损。
第十七条归档的财务会计档案要按年、月依次排列,分村组编写页号、卷号、起止日期和保管期限,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案卷目录、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查阅登记簿,并作好相应的记录,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对于多柜存放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编制案卷存放示意图,明晰档案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三资”办主任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对外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档案资料,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经济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合同档案保管按国家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村组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由“三资”办代保管3年,期满后移交村民委员会保管。村民委员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三资”办继续代保管,待条件成熟时,再移交村民委员会保管。
第四章财务会计档案查询
第二十四条“三资”办应当为村组或村民提供财务会计档案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查阅财务会计档案,须经村组负责人同意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人员需要查阅财务会计档案的,“三资”办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村组负责人和“三资”办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严禁在财务会计档案和经济合同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章财务会计档案移交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九条移交财务会计档案时,原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载明财务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项内容。
第三十条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就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核实无误后办理交接,并由“三资”办主任负责监交。
第三十一条财务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财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章。
第六章财务会计档案销毁
第三十二条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村组负责人和“三资”办主任审核,乡镇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销毁保管期满的财务会计档案时,村组必须派员到场监销。销毁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销毁清册所列内容逐一清点核对,以免误毁。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档案销毁后,现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将销毁清册作永久财务档案保存。
第三十五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财务会计档案及其他未了事项的财务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务会计档案,应在财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注明备查。
丹棱县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丹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本村组范围内,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本村组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本村组村民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已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的地区。
第四条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要尊重村民意愿,遵循量力而行、村民受益、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组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村组筹资筹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组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又急需解决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组道路等集体公益事业。
第七条向村民筹资或筹劳,由村组根据村民的意愿选择,二者只能取其一,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向受益的本村组村民收取,村组合计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特殊情况确需超过的,必须报所在县农民负担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执行;所筹劳务,由受益的本村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村组合计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劳折资不得突破7个工日。
第八条村民小组需要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应事先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村组需要向村民筹资筹劳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年初(除特殊情况外)制定方案,包括事由、预算方案、分摊办法等,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一事一议讨论决定。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项。超过两项的,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事项,应当有本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认可。
村民小组经本组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及村民或户代表签字名单等书面材料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
村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及村民或户代表签字名单等书面材料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所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分户登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放、通知到户,并在村务、组务公开栏公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向村民筹资一般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向村民筹劳在农闲季节。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跨村组使用,不得用于村组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向村民筹资筹劳时,应当向出资人或出劳人出具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专用票据”,填发“农民筹劳用工监督卡”。未出具的,村民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因病、伤残或者家庭确有困难及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户,不承担筹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承担筹劳。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烈属、五保户、在校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
第十四条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在年初公布,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属本村组村民集体所有,按村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议定方案安排使用,设专户存储,分村组核算。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一事一议执行过程和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乡镇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进行定期审计。
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组干部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筹资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资金使用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牵头实行招、投标管理。筹资的收支情况和筹劳的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及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除遇特大防洪、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组出资、出劳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农民或村组有权拒绝上述筹资筹劳要求,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十八条村组违反本办法,未按一事一议程序决定和未经批准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所作决定无效。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村组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和强制以资代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项退还村民。逾期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村组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依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组干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贪污、挪用所筹资金,应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丹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和
委托代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城乡统筹,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
(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乡镇“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
(三)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人员;
(四)乡镇涉农站、办、所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
(六)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财会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严肃纪律,违规必究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处想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告诫: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示谈话、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三)纪律处分: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经济处罚:追缴违纪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五)依法罢免职务;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对非党员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乡镇党委、纪委监督实施。
第六条凡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因村级“三资”问题引发群众集体恶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管理的镇、村干部及财务人员因村级“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村级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村集体资产受损或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的;
(四)其他村级“三资”管理引发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的。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制度不健全的,管理不规范的;
(二)对村、社区未按规定执行“三资”委托代理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向村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细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规定的。
第八条凡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三资”办工作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造成村组集体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发现村组有隐瞒集体“三资”情况而不制止纠正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资”业务代理的;
(四)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
(五)村级财务引发群众集体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因村级财务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村级“三资”管理发生违纪事件的。
第九条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违反“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执行“三资”委托代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开支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四)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的;
(五)财务人员离任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七)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八)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账的;
(九)未按规定保管经济合同的;
(十)村级投资,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十一)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十二)故意隐瞒本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不如实登记入账的;
(十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条村(社区)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村财会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并追缴违纪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账务收支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的;
(五)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资源的;
(六)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七)擅自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八)其他违反“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村(社区)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村级财会人员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追回被侵占、挪用集体的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凡不及时报账的,对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报账的,由乡镇“三资”办组织专项审计,并建议依法罢免责任人员职务。
第十三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监督小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其管理部门调整或解聘。
(一)未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第十四条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隐匿、丢失或故意销毁会计档案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告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丹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