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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

丹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求《丹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04-25 16:05
  文章来源:

丹国土资函〔2017〕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处置地质灾害突发情况,现将《丹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于你处。征求你们的意见,请认真研究,相关意见于4月26日(星期三)上午12:00前通过党政网或文件方式反馈至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冉雍;联系电话:37208945。

附件:丹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丹棱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丹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丹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小型地质灾害,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县指挥部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县领导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

成员:丹棱镇、杨场镇、仁美镇、双桥镇、张场镇、顺龙乡、石桥乡政府乡(镇)长及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电视台、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经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畜牧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2.2职责任务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安排部署乡镇紧急救援工作;协调武警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职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有关部门、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汇总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将收集信息及时上报县指挥部。

3.2预防预警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隐患区段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和防范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汛期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排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填发“两卡一表”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实处,及时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防御预案表及时填写并发放。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具体监测人,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要分别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对发生在敏感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等。根据险情、灾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型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型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型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乡镇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方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各乡镇及县人民政府和县、乡镇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乡镇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5.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县政府统一要求进行。

7部门职责

7.1紧急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公司、县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及水库、堰塘的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并及时将气象信息发送给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和隐患点监测人。

县环保局负责在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疗救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协调乡镇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医药市场秩序。

7.4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7.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7.6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政府指挥部。

县新闻办应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其他职责

县武警中队按照《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县经信局负责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9.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限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9.3应急技术保障

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9.4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呼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9.5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丹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的应急预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10.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局负责每三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者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按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资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12.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之日为生效日。

上一条:丹棱县统计局关于征求《丹棱县基本单位名录库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下一条:关于对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流程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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