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府办发〔2017〕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丹棱县“四项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丹棱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指省、市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产业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
第三条产业基金设立在乡(镇)政府,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产业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按照省市补助、县安排的原则,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每个省级贫困村的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30万元,市级贫困村的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元。
第六条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二)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
部分资金;
(四)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五)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留存收益;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七条县财政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补充机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补充机制由县农业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方案,按财政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县财政局根据审批同意的方案及时筹集、补充基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
(一)借款对象: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支持方式: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贫困户借款不超过3年。
(四)借款额度:每户不高于1万元。
(五)借款程序。
1.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
2.村级审核:贫困村村委会及村监委通过实地走访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调查,对申请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产业发展、资产、全年收入等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同时根据还款能力审核申请资金额度以及资金使用方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2/3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报乡(镇)审核;
3.乡(镇)复核审定:贫困村村委会及村监委审核合格后,签订初审意见,提交乡(镇)审定。乡(镇)分管领导签批审核意见后,交乡(镇)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
4.张榜公示:经乡(镇)审定合格后,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签订合同:借款贫困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6.申领时限:贫困户从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
(六)借款回收:借款贫困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若借款贫困户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贫困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审定,延长还款期限或予以核销。民主评议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由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方视为审定通过。
第九条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产业基金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基金,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两委”提交使用产业基金的申请和基金使用方案,村“两委”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经参会2/3以上代表同意后,按照基金管理章程,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乡(镇)应及时将未发放的产业基金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将原筹集、发放产业基金的原始依据纳入产业基金中记账。
第十条产业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五)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六)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第十一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间,即2020年前,仍可申请使用产业基金发展产业。2020年后,产业基金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管理和使用,按照“三资管理”制度(详见《丹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集体资金管理相关内容)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是产业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县农业局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
(三)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等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和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十六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乡(镇)农业办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产业基金统计报表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每月3日前汇总后抄送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各乡(镇)每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丹棱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丹棱扶贫移民〔2016〕27号)和《丹棱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丹棱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0号)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政府设立丹棱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解决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一)坚持救急助困,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三)坚持时效性,当年发生治疗费用当年申报的原则。
(四)坚持定点机构归口管理,本人申报的原则。
(五)坚持定期公示的原则。
(六)坚持强化县域内就诊原则。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卫生基金初设时,规模为5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可继续补充。县政府安排500万元作为垫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划拨入卫生基金专户;
(二)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民政、残联、红十字会、团委等定向捐赠;
(五)卫生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保持卫生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卫生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县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七条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八条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九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县域外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患者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各地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
(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十条不予支付的范围,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卫生基金支付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二)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的;
(三)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整容美容等非疾病治疗性质的,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卫计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在就诊医疗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审批;
(四)县卫计局审定:根据卫生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公示:县卫计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卫生基金门诊费用救助采取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卫生基金住院费用救助采取一站式服务,先由就诊医疗机构垫付,完成上述申领程序报批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相关资料,报县卫计局审核后,5个工作日划拨救助资金到医疗机构。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卫生基金账户开设在县工商银行,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卫生基金兑付资料,定期装订成册,随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计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县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县人社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贫困患者重大疾病患者住院定期审计和评估制度。依托县人民医院成立丹棱县重大疾病住院评估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对全县医疗机构收治贫困患者住院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等进行评估。对不合理使用昂贵、自费药品,以及可使用一般诊疗技术却采用特殊治疗技术手段替代等行为,产生的一切不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卫生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十七条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卫生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在每月5日前,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卫生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卫生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卫生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同时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卫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单位签章)审核人:年 月日
县卫生计生局意见
(单位签章)复核人:审签人:年月日
备注:1.附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一卡(折)通账户或其他开户银行账户的复印件各三份。发票、病情诊断书原件或复印件各三份。
2.县外住院的,还需提供:双向转诊手续。
3.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计生局各存一份。
丹棱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教育基金”)管理,提高教育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基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三条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丹棱县教育基金的募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一是通过积极宣传基金,由企业、公司、爱心人士等向基金捐赠资金;二是补充机制由县教体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制定方案,按财政性资金审批流程批报,县财政局根据审批同意的方案及时筹集、补充资金。
第七条在明确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教育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八条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丹棱县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救助标准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等相关因素确定。对确实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救助内容。
(一)学前教育阶段:对幼儿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购置校服、文具、辅导资料、校内伙食费等进行救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对学生教辅资料、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四)高等教育阶段: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进行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教体局审定→村(居)委会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审核后由所在乡(镇)将本乡(镇)审核结果汇总和所有申请材料一并上交县教体局;
(四)县教体局审定:县教体局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
(五)公示:村(居)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县教体局将救助资金拨付到贫困学生家庭的一卡(折)通账户里。特殊情况下,需采取现金发放方式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按照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村上收到申报材料3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汇总表和申请材料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日内提出建议意见,县教体局3日内完成审定并将审定情况通知乡(镇),随后村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7日内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从村上收到材料之日起到将教育基金发到救助对象不超过30日)。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丹棱县教育基金坚持统筹管理、专项核算,由丹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丹棱县教育基金在工行丹棱支行单独开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牵头组建教育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使用。县教体局作为教育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教育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村负责将政策宣传到户、并组织申报工作等。
第十七条县、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通过丹棱县惠民资金监管平台把教育扶贫救助的姓名、金额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建立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向上级部门报送上月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教育基金不得平均发放或轮流发放给学生;不得资助无学生就学的家庭;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将教育基金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教育基金作为其他教育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加强救助基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关于印发〈设立丹棱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和〈丹棱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棱教体〔2016〕8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丹棱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
性别 |
? |
年龄 |
?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
联系电话 |
? |
家长(监护人) 与申请人关系 |
? |
家庭住址 |
? |
就读学校 |
? |
所在年级班级 |
? |
家庭人口(人) |
? |
家庭年收入(元) |
? |
人均年收入(元) |
? |
申请救助金额(元) |
? |
申请救助 用途 |
? |
收款人姓名 |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
户籍所在村委会意见 |
(单位签章) 经办人:年月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单位签章)审核人:年月日 |
县教体局意见 |
(单位签章)复核人:年月日 |
备注:1.附家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卡(折)通账户或其他开户银行账户的复印件各3份。
2.此表一式3份。
丹棱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险基金是指县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分险基金要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四条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县财政局设立“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用于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根据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分险基金规模。
第六条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达到协议约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七条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在保证贫困户住房贷款分险的前提下,可调整安排部分2015年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
(五)2016年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分险基金收益等。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县财政局协议签约的发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办银行在逾期后的15日内向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同时按照《财政厅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川财金〔2015〕84号)中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根据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财政局提交代偿申请。县财政局报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
第十一条申请分险补偿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贫困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和村风险控制小组签署的审核证明。以上材料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承贷银行公章。
第十二条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第十三条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贫困户贷款分险;
(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
(四)无偿补助给贫困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并牵头制定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县扶贫移民局: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三)县金融办:参与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四)人民银行洪雅县支行:负责经办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以及贷款损失的监督检查。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要加强与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洪雅县支行、经办银行的衔接,每季度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七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对分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基金增值
第二十一条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棱府发〔2016〕1号)附件1—3《丹棱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和《丹棱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丹棱财农〔20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备注:1.附患者身份证、户口簿(户主、患者栏)复印件各三份。住院发票、出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各三份。
2.此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计生局各存一份。
丹棱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门诊、县域外住院)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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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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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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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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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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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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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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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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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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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总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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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大病保险、民政补助、医疗救助、倾斜支付报销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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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身负担 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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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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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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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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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村委会意见 |
(单位签章)经办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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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县域内住院)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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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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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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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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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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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与申请人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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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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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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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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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疗总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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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大病保险、民政补助、医疗救助、倾斜支付报销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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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身负担 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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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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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意见 |
(单位签章)经办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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