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8日以省政府令发布。共修改规章8件。
一、修改背景
2013年以来,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先后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省法制办等部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二、修改过程
清理结束后,省直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建议。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征求了公众意见。吸收各方面意见后,对规章修正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送审稿)》。经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已于近日公布。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不再将道路客运起讫站点作为许可事项。
(二)修改《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调整监管部门,不再将加气站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落实国务院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删去相应条款。
(三)修改《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不再要求承揽防伪技术产品加工业务的生产者查验委托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修改《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取消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五)修改《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六)修改《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取消了原由企业承担的白蚁防治费,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修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八)修改《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